关于第5514777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94871号
申请人:余孟春
委托代理人:武汉标管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477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47695247号商标、第5504826号商标、第41364575号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蔡婷
张玉广
2022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