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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答辩

 商标异议答辩的流程


  1、提交申请后一个月左右,国家商标局会下发《商标异议答辩受理通知书》。1-2年的时间,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异议注册申请,并发出《商标异议裁定书》。
  2、提出商标异议的申请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也就是商标公告后3个月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
  3、商标异议申请人提出的商标异议必须有明确的原因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4、商标异议申请期限如果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话,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5、商标异议申请送达后,商标局首先要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会下发《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异议申请,商标局将直接给异议人寄发《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6、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是一个月,也就是30天内,从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7、商标异议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
 

商标被提出异议如何答辩?


  被异议人的答辩应包含有以下内容:
  1、《商标异议答辩受理通知书》原文
  1、答辩人的主体资格
  3、商标异议答辩如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须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4、答辩陈诉的理由书正文
  5、相关证据材料附文
  商标局将根据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裁定,制作异议裁定书通知异议双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三)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四)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第二十七条
  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材料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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