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919253号“HBCF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72801号
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标管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19253号“HBC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35228号“晟华机构 CUO-SS及图”商标、第8411775号“旭弘物业及图”商标、第8368169号“SENSATO CAPITAL MANAGEMENT及图”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9804号“HOIST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张 静
牛敏
2022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