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611339号“利橙”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1703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赣州市伟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标管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黄旭伟
申请人因第18611339号“利橙”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6598号决定,于2021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7年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利橙”商标从2017年成功申请以来一直在天猫店铺及线下销售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三年一直在正当合法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店铺基本信息及交易流水记录;
2、申请人与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的购销结算对账单、银行电子回单;
3、发票;
4、申请人2017年与袁晓红签订的为“利橙”商标设计、策划、制作、宣传的广告合同及发票;
5、产品实物照片、外包装照片、厂房照片;
6、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
7、果品购销合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本案申请人赣州市伟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名义:定南县伟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7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活家禽、活动物、新鲜柑橘、新鲜栗子、新鲜水果、新鲜葡萄、新鲜花生、西瓜、杨梅、新鲜蔬菜”商品上。
2、经查,申请人在撤销申请程序中提交了的证据基本包含在本案复审程序提交的证据中。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活家禽”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为2017年至2019年期间“利橙旗舰店”天猫店铺上“脐橙”的销售记录,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宣传合同、发票及附有复审商标标识的产品照片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足以证明“利橙”脐橙的销售。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商品之间的种属关系,复审商标在“新鲜柑橘、新鲜栗子、新鲜水果、新鲜葡萄、新鲜花生、西瓜、杨梅”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活家禽、活动物、新鲜蔬菜”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新鲜柑橘、新鲜栗子、新鲜水果、新鲜葡萄、新鲜花生、西瓜、杨梅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巫晗
2022年07月12日